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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增訂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三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並 得以時計,且學校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(二)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,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 者,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,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;及增訂教 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,應給予休假三日。
二、本規則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,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。
三、檢送修正條文如附件。












